第五十一条

有效

乡道、村道建设资金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

鼓励沿线受益单位捐助、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乡道、村道建设;鼓励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投资乡道、村道建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