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公路作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损毁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