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公路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市道、县道的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管辖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公路的相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