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保护现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报告市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并接受调查、处理后,方可离开。因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建设、养护作业单位修复。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