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公路管理机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部门对车辆进行超载超限检测时,被检测车辆应当予以配合;经检测超载超限且未经许可的,责令承运人自行卸载超限物品;拒不卸载的,强制卸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