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被许可人应当委托该公路的养护作业单位修建。

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修建自公路路面边缘起不少于30米的沥青或者混凝土路面;影响公路排水畅通的,应当修建相应的排水设施。

被许可人关闭平面交叉道口的,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