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未按照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负责本市公路养路费的征收和稽查工作,除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范围减征、免征公路养路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公路养路费。(2010年12月23日删除)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