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第七条已废止对见义勇为公民,可根据其事迹和贡献,给予下列表彰:(一)嘉奖;(二)评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三)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见义勇为公民给予奖励、表彰。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