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对见义勇为公民,可根据其事迹和贡献,给予下列表彰:

(一)嘉奖;

(二)评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三)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见义勇为公民给予奖励、表彰。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