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公民,按照国家和市有关因公(工)伤亡的规定办理;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