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因见义勇为伤残的公民,由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规定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并享受相应待遇。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