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标准地名原则上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应反映所称地理实体的地理属性(类别),不单独使用通名词组作地名。

地名用字应规范,避免使用生僻字,汉字字形和字音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汉语地名的汉语拼音字母,按《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

少数民族语地名的命名、更名的用语规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用外文拼写地名。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