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与更名第八条已修改标准地名原则上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应反映所称地理实体的地理属性(类别),不单独使用通名词组作地名。地名用字应规范,避免使用生僻字,汉字字形和字音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汉语地名的汉语拼音字母,按《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少数民族语地名的命名、更名的用语规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禁止用外文拼写地名。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