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