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与更名第十条已修改凡符合本条例地名命名规定的属于政府投资的居民住宅区、建筑物,可实行地名冠名权有偿使用。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