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凡符合本条例地名命名规定的属于政府投资的居民住宅区、建筑物,可实行地名冠名权有偿使用。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