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在本市投资的台湾同胞和随行眷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员工,需要多次往返本市的,可以申请办理多次有效的来往签注;需要在本市停留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办理暂住手续。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