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义务。对制止、举报损害市政工程设施行为有功的,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