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城市道路占用费按照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收费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票据,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