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排水管渠内直接排入粪便,倒入垃圾、杂物,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向排水管渠内排入渣土以及建设施工中的灰浆、泥浆,或者向排水管渠排放废气以及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害物品的,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