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堆放物料,或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台阶、门坡、阳台、站台、书报亭、电话亭、治安亭、指路牌、井具、广告牌等的,处城市道路占用费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二)擅自在城市桥涵、城市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架设管线等其他设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