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准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准挖掘。确需挖掘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