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