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