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利用市政工程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应当经产权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

相关手续,其活动不得影响市政工程设施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