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利用市政工程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应当经产权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其活动不得影响市政工程设施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