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一)偷税、抗税的;

(二)生产或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三)骗买骗卖、欺行霸市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的。

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