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是全县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保护和自我服务的群众团体,是各级人民政府联系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的纽带和桥梁。

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在业务上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