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条例/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已废止外来人员在自治县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开办私营企业的,水费、电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标准与户籍在自治县的人员从事同类行业的个体经营和私营企业的缴纳标准相同。其子女进入幼儿园、小学、中学的缴费标准与自治县居民相同。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