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和保护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森林、水域、矿藏等自然资源。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自治机关依法采取有偿使用的方式配置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
自治县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有计划地开采矿产资源,减少资源浪费。
自治机关在国家法律和产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先进管理方式,并按照自愿和互惠互利原则,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投资和资源开发。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