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社会发展第五十四条有效自治机关每年用于教育的财政拨款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在校学生平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自治县鼓励各种社会力量捐资办学,实施助学启智工程,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开展勤工俭学。自治机关利用上级财政补助的各项民族教育专款和本级财政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有计划地为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乡(镇)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