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选出或者罢免的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报经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