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并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任、局长的任免。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