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安排一定比例体育彩票公益金等财政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支持群众健身消费,鼓励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引导经营主体提供公益性群众体育健身服务。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