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体育设施登记手续。新建、改建、扩建体育设施的,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