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效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利用公共体育设施开展以体育项目为主的经营活动,所得收入应当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保养、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