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对本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保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环保部门设立的环境保护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