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编制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未列入国家和广东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其他污染物,市环保部门根据本市环境保护的需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专门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区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本辖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之内。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