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政府责任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市、区政府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