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市环保部门应当定期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环境质量、环境污染状况、重大环境治理措施、企业环境行为等信息;发布上一年度环境状况公报。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