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政府责任第十七条已废止市环保部门应当定期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环境质量、环境污染状况、重大环境治理措施、企业环境行为等信息;发布上一年度环境状况公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