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治安管理责任与考核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被考核单位和个人对综治委考核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综治委申请复议。上一级综治委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综治委的考核决定或复议决定,被处理人应当自觉履行。各有关执行部门应当执行或采纳。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