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掌握辖区居住人员的基本情况,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社会治安情况和居民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应当建立健全基层治安保卫组织,配备治保主任,组织单位和居民搞好治安防范。居民(村民)委员会可以组织本辖区居民(村民)和企业事业单位参加的治安联防队,开展治安巡逻活动,配合公安派出所维护治安秩序,建立文明安全小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