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四条已修改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必须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加强审计监督,防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