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拥军优属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的,由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