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拥军优属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一)支持国防建设,事迹突出的;(二)优待抚恤工作,成绩显著的;(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成绩显著的;(四)优抚对象在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五)现役军人在部队立功或者获得荣誉称号的。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