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