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章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交通、建设、公安、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根据人居环境建设要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已修改在红树林等自然保护区以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噪声、振动超过标准的生产经营项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