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章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交通、建设、公安、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根据人居环境建设要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已修改区域声环境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环保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新增环境噪声排放的建设项目或者提出环境噪声控制和削减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