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禁止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但实验室内因工作需要必须采用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