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计量法律、法规,按规定使用计量器具和计量单位,端正经营行为,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计量管理,改进检测手段,培训计量人员,及时检定或者校准工作计量器具,提高计量保证能力。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23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