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六章 商业贸易计量的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出售商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允差要求,出售人应当配备使用与所售商品相适应的符合允差要求的计量器具。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特区实际,确定商品允差的具体要求和短缺量的确认方法。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2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