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三章 招标第十七条已修改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三)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需提交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