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需提交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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