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新闻单位发表新闻,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民事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国家机关指令发表的,由该国家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