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第四章 新闻发表第二十九条有效新闻单位对公民反映或者记者采访中发现的违法和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经核对属实的,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予以处理,也可以发表批评报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反映情况的公民和发表批评报道的新闻单位及其记者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